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0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085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李佳蔚
       王秋翔
被   告  江唐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捌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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