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1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郭怡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595元,其中新臺幣82,706元自民國96
年3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