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8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被 告 陳川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