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鄭家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淑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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