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 林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坤佑 即劍橋汽車商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