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13號上訴人 張誌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子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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