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補充綽號「輝仔」之男子為「年約40餘歲之成年男子」、扣案物補充為「如附表所示之物」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人民不思努力工作以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影響社會經濟,殊無可取,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經營本件「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傳真機│1台│├──┼────────────────┼──┤│2│簽注單│1捲│├──┼────────────────┼──┤│3│倍數表│2張│├──┼────────────────┼──┤│4│帳單│3張│├──┼────────────────┼──┤│5│開獎號碼單│1張│├──┼────────────────┼──┤│6│六合彩簽單│8份│├──┼────────────────┼──┤│7│電話機│1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倬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