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63號聲請人癸○○法定代理人子○○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己○○相對人戊○○相對人壬○○相對人庚○○
22樓相對人辛○○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此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癸○○、丁○○、丙○○、乙○○以其與相對人甲○○、己○○、戊○○、壬○○、庚○○、辛○○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本院98年禁字第3號民事裁定、學生證影本、96年度綜所稅清單、繼承系統表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丁○○民國96年所得為為258,580元、97年所得為169,407元,聲請人乙○○96年所得為130,109元、97年所得為21,260,丙○○97年所得為16,432元,有聲請人提出之96年度綜所稅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得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佐。又聲請人癸○○為重度殘障人士,業經本院宣告禁治產,亦有本院98年度禁字第3號民事裁定可按,是聲請人所釋明其等家中經濟困難,僅靠丁○○少數收入維持家計,為無資力之人乙節,可堪認定。又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為遺產分割等事件,由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顯非無勝訴之望。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