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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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依同法第21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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