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耀星實業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八十七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耀星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公司部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九十四年度司字二三六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