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54號
原   告  沙嘉榮
法定代理人  沙美香
被   告  陳清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91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1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民國105年度鳳救字第28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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