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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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四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