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丙○○
乙○○丁○○(原名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六年八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有犯強盜殺人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茲因該刑事案件迄未終結,經最高法院廢棄本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三九號刑事判決,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㈤字第十一號案審理中,本院認有必要撤銷前揭停止訴訟裁定,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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