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七號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十號原告有限責任臺南市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甲○○理事主席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清儒 會計師被告臺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傅秋風 處長訴訟代理人 楊秋娥
伍大銘 蕭錦惠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法官林石猛法官戴見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嚴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