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姚景堯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
溫尹勵 律師被告 黃孝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汽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