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法定代理人 葉文堂 被告 顏嘉宏
顏世金 顏文郁 顏連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元【73,4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15(占用面積,平方公尺)=1,10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