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劉慶祥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被告群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吉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