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135號債權人 林秋蓮 相對人 張文宗 債務人 王茗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