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聲請人 陳郁棠 上聲請人陳郁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聲請人非系爭股票之掛失通知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倘聲請人係受票據權利人之委任而為辦理,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真正票據權利人,並提出票據權利人委任台端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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