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天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澤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提出本件催告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以資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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