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莊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清沛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塗銷之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而該抵押權所設定之標的物價額(土地公告現值170萬6600元與房屋課稅現值29萬5300元之加總)明顯高於上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