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被 告 鄭翠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
㈡、提出證物原本供核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