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張仁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文福 之繼承人全體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