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宗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縣善
警偵字第10000083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勳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之電擊棒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宗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5月13日零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新市區台一線319K(C7-9629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携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宗勳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電擊棒1支在卷可稽。
三、扣案之電擊棒1支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5日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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