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83號聲請人 王富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潘景燕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並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聲請狀聲請事項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但附表利息起算日卻空白未載明)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