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仰德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興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仰德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仰德文教基金會於民國
104年11月16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將其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改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上述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記錄及簽到表、法人設立許可證書、修正前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後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團法人仰德文教基金會報經新竹縣政府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於104年11月16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仰德文教基金會原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規定,既經董事會決議認有修正之必要,且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