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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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建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建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建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杜建平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3年度上訴字第188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2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3年10月8日入監接續接受、2案之應執行刑與案所處徒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2月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