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再審被告 吳修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再審裁判費為5,79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琁
法官徐彩芳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