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告磐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義文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吳孟謙 律師被告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吳子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