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移交財務報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訴人即原告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月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立晨 間請求移交財務報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