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41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葉士銘 之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陳寶妃 之遺產管理人上二被告 黃莉莉 法定代理人上二被告 蔡奇宏 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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