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郭子儀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8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
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000元,應再補繳44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