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5號聲請人 許家瑋 代理人 陳彥均 律師相對人鉑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漢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職業災害受傷為由,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經第一審法院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聲請人就原判決認定之過失比例不服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理由,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敗結果,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