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冠譽國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欽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 律師複代理人 石振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薌森農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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