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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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70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劉貴雄 死亡,向本院聲請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主文二~三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本院96執字第354號債權憑證之「繼續執行紀錄表」。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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