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瑞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偵字第1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瑞雍於民國105年8月30日下午6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力行五路與園區二路口欲右轉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俾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客觀情況判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不慎追撞同向前方由告訴人 莊秀婷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右肘擦挫傷、右腕擦挫傷、左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仍起訴者,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
三、查檢察官認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
106年3月17日具狀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告訴,並於同日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及蓋於該書狀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日期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然檢察官仍就本案提起公訴,於106年4月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31日竹檢 貴禮 106偵1962字第03222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章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頁),足見本件在繫屬前即已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