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4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文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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