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387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738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瑋泰鋁有限公司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瑋泰鋁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6月15日,邀同被
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借款期限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12固定計付,逾期清償者,依約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除應給付原告約定之利
息外,尚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
約金,詎被告自95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貸
款本金173272元,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借據暨授信
約定書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核屬
相符,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
18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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