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3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3476號
原   告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
被   告 儷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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