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931號

原告 黎金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又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不符起訴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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