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吳宗堂 代理人 楊主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時 陳明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01張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