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梓庭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具保人 魏和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112年度執字第14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和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梓庭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魏和平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0分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而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受刑人、具保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