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連弘學
被 告 林羽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十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
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