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弘強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進益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
7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