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919號
原 告  黃小美
被 告  丁續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號,有被告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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