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司北調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北調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高騰豐
法定代理人  高萬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高同記間請求100年度司北調字第
778號確認派下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承認聲請人為祭
祀公業高同記之派下員,並將聲請人列入其派下員名冊。惟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派下權對於祀產有公同共有權利,並具
有家族團體之色彩,是兼具身分權及財產權之性質(最高法
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八號判決參照)。則本事件涉
及身分關係之確認,具有公益性質,不得以當事人間之合意
確認或變動之,意即無法以調解程序之合意確認此身份關係
。且為免違反身份關係特重真實性之特性,本件須經調查聲
請人是否符合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資格要件始得確認其是否
有此資格,與調解程序原則上不經調查證據程序之本質不符
,故本事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茲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調解顯屬違誤,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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