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鄭良材鄭張雪娥鄭正男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貳拾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0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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