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973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甲○○
室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葳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乙○○、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補相對人葳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如無清算人時,應提出股東名冊並列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95年8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