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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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8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