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佳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